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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醫師公會- 診所開業注意事項

辦理血液透析(洗腎)業務須知 87年12月31日衛署醫字第87074872號公告 人員配置 一、每15張血液透析治療床(台)應有醫師一人以上,且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本署認定之血液透析專科醫師(以下簡稱專科醫師)資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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